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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开展清理规范保证金专项整治行动
发布时间:2024-01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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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、浙江省水利厅、浙江省审计厅联合发布《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

《通知》明确,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需缴纳的保证金,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、工程质量保证金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(简称四类保证金)外,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。要改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,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。


《通知》指出,重点整治七种情形:一是在四类保证金外非法设立收取保证金;二是违规超标准收取保证金;三是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返还保证金;四是在工程项目竣工(交工、完工)前,施工单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,建设单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;五是在设区市范围内重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;六是以项目为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;七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。


据悉,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推进。第一阶段:自查自纠阶段(2020年7月15日前)。第二阶段:重点抽查阶段(2020年7月15日—8月10日)。第三阶段:工作总结阶段(2020年8月15日前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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